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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上级医院来会诊,下级医院担责?

2019-04-15

【案情还原】患者徐某在江苏省某市级医院接受“脾切除、脾腔静脉分流术”,手术由江苏省人民医院专家主持。手术后,患者出现呼吸急促伴胸闷现象。后经江苏省人民医院专家再次会诊,证实徐某病症系膈下胰尾部漏导致感染,下腹盆腔及肠襻间有积液。经司法鉴定,徐某属于胰腺损伤八级伤残。法院判定该市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徐某18.5万元,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担责。该案件中,省人民医院是否有责任?法律中又是怎样界定的呢?就此问题,《医师在线》的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刘革新教授。

记者:该手术由省人民医院专家参与会诊,为何最终判罚皆由市医院承担?

刘教授:医疗责任由谁承担,首先需判断案件双方的责任关系。此案件中,与患者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是该市医院,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与市医院达成。医患双方的责任关系与治疗医生无关,在哪家医院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就由哪家医院承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理应由该市医院承担。

记者:该市级医院可否追加省人民医院的连带责任?

刘教授:该市级医院由于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局限性,向省人民医院求援会诊,是正常的医疗工作。省人民医院会诊的建议属于学术讨论和指导,而实施医疗措施的市级医院才是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省医院专家是履行技术会诊的职务行为,与医患责任承担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市级医院追加省人民医院的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

记者:关于医生会诊的责任与规范,当前法律中是否有界定?

刘教授:当前法律中,卫生计生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对会诊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一般都是在行政管理层面,对具体医疗责任的确定,还需要医院与所聘专家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医疗会诊行为,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社会中的雇佣合同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对相关的责任,应有清晰的界定和协议。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时候会诊双方并不会存在明确的责任损害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