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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2019-04-16

本报讯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经2014年8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了《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办法》分总则、预防、处置、调解、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追究、附则7章39条,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成都医疗纠纷处置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沟通方式、追责处置办法以及调解机制。首次引入第三方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患纠纷”,医调委将引入律师及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医疗纠纷。同时,该办法在加强对“医闹”人员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对医疗机构职责提出了要求,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

依照《办法》,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介入;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纠纷。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纠纷,可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调委属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保障了其调解的公信力。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如发生意外,直接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把医院和医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让医护人员更好地完成救死扶伤的工作。

《办法》旨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希望我院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在日常工作中依法执业,认真履职。

(宣传部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