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

2015-08-21 16:02宣传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医院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可产业化的医疗卫生技术,转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发展医疗卫生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产学研用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就医院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医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医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或执行医院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是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医院一年内继续承担医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医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提高社会及经济效益,利民惠民;有利于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与优化,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维护知识产权及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科技部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建立、转化基金项目管理、转化协议合同的拟定、对外宣传联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的职务技术成果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医院投资实施该技术成果转化;

2、向他人有偿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该技术成果;

4、以该技术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七条需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须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向医院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

第八条医院遴选具有实用价值、市场前景、可产业化的职务技术成果,积极推动职务技术成果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转让,作价入股等的转化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及知识产权除外。

第九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技术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技术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等)和承担的风险,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

第十条医院科技人员应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医院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包括职务专利权、职务著作权、职务专有技术权等),相关人员及科室积极参与到宣传、推广、指导、服务等推广转化活动当中,宣传推广活动过程中涉密内容不得泄露。若需产生费用需事先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医院同意后开支。

第十一条科技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医院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分配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建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前期效果预实验、动物实验、实验室实验等研发费用,专款专用。每年申报、评审和资助一次,确定资助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管理资金,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入的5-10%(以下简称“提留金”)和各级专利资助经费纳入本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宣传、推广、指导、服务等活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职务技术成果中已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的职务软件作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作为评价考核内容之一,引导、支持科技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十五条强化本院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医院的应用推广。对新上市的以上产品在本院大力应用以及我院松散型医疗集团中优先使用并积极推广,为开拓这些产品市场、示范应用、产品再评价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建立医学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充分整合各学科的优势资源,与中科院、电子科技大学及相关企业等共同建设医学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形成跨单位、跨部门的大平台。

第三章 权益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投入、有关税收、公证、中介、提留金等费用计入成本。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科研成本费后,余额的分配比例和中介费的支付比例按医院现行的《科技奖励办法》“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条款中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所得个人应缴纳税款,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职工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处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弄虚作假等。

第二十一条若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情况出现,医院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或未涉及的地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院科技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试行两年。